一、民法典保证合同期限是多久?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一)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二)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担保人不还款会坐牢吗?
担保人要和债务人承担相同的还款责任。但是,欠债不还属于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不会涉及内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对一般保证而言,债权人如果要追求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即债权人要想让保证人承担保证合同债务,就必须在保证期间之内(届满之日前)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且自诉讼文书或仲裁文书生效之日起,保证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2年)开始起算。在保证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合同债务。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未经仲裁或者审判,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下的,保证人不得形使前述规定的权利:其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包括债务人移居境外、下落不明,且无财产何供执行;其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其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一般保证的主合同债务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保证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同时中止或中断。
对就连带责任保证而言,因为其要求主债务人与保证人对债权人连带承担责任,因此,只要债权人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不是主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就得承担保证合同债务,并且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
需要注意的是,连带责任保证的主合同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同时中止,但是,主合同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并不中断。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要在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向债务人主张保证合同债权,千万不要误认为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了,保证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也中断了,从而错过主张保证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
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时效,是保证人拒绝承担相关的责任权利消灭的那一天开始计算,到时候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诉讼,只要是在诉讼时效的都可以获得诉讼保护。
在保证合同中,对于合同期限的约束至关重要,若双方有约定即可按照约定期限实施,这对合同签署双方也是一份保障与安心;如果超出约定期限或在没有约定期限的情况下超过六个月,将会引发后续的民事纠纷和诉讼问题,诉讼也具有相应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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