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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民法典变动后具体有哪些规定

一、不当得利民法典变动后具体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善意得利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第三人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二、不当得利返还方式有哪些?

①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②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三、不当得利纠纷的诉讼状怎么写?

民事诉讼状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职务,居住地址,电话:

被告:同上(如果是单位要写明单位名称及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和姓名)

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

合同副本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份。

其实我国法律制度对不当得利已经规定得非常明确,得利人知道而且应当知道自己的取得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属于恶意得利,比如明知对方多给了钱还拒不退还的,得利人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延伸阅读:

民法典有不当得利吗?

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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