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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民法典准合同有哪些变化?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包含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三部分,共29章526条。其规则是在原《合同法》(已废止)的基础上,融合了法学研究理论与相关民法典司法解释后而形成的,从整体上看,合同编修订了合同订立、解除规则,完善了合同履行制度与合同保全制度,新增了典型合同等。

变化一、增加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

1.法条对比

合同法》第64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22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2.解读

合同所生权利直接归属于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并且赋予第三人独立请求权的合同,被称作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原《合同法》第64条受制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就第三人权利的规定并不服务于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民法典》沿用了第64条,并在第二款增加了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规定,赋予真正利益第三人直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的权利;同时,债务人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抗辩。

这一规则弥补了原法条在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上的缺失。新增条款允许第三人直接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而责任范围应以其合法利益为限,即不能突破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

3.建议

第三人合同当事人的争议点很大程度上是合同约定不明导致的,第三人独立请求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为涉及合同利益的第三人提供了寻求法律支持的更大空间。建议各方在合同本文中就此事项予以明确的约定。

变化二、增加有利害关系第三人代为清偿

1.法条对比

合同法》第65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23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24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解读

原《合同法》中关于利害关系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的前提是合同约定,并没有全面考虑到实践中存在的其他情况,比如可以作为单方行为的第三人清偿等。《民法典》上保留了上述规则,进一步完善了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如果第三人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可以通过履行债务直接取得债权人的债权。而第三人的代为清偿行为并不意味着第三人成为了原合同的债务人,而仅仅是实现了一次债的法定转移。例如,出卖人的房屋上设有银行的抵押权,银行为了实现债权而对申请司法查封,买受人可以代为清偿出卖人的债务,从而消灭该抵押权,而银行不得拒绝买受人的代为清偿行为。

此外,尽管第三人可以为了其合法利益向债权人代为清偿,但前述利益不得具有人身专属性。比如涉及债务人个人能力、专业技能的,或基于债权人对债务人信任关系的情况下,第三人无权代为清偿。

3.建议

如果第三人与清偿债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债权人不得拒绝其代为清偿,故各方应注意合同是否涉及第三人;作为合同利益是否具有人身专属性。

变化三、优化情势变更

1.法条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民法典》第533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解读

原《合同法》虽然包含了情势变更的概念,但并没有对其适用做出相应的详细规定。情势变更制度公布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得以明确。而今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正式确定了该制度,并且作出修正,在条文中删除了两项限制:一是“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二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由于受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并非总是会达到影响合同目的的程度。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如果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另一方而言显失公平,则适用情势变更制度。

3.建议

情势变更是合同履行的例外,仅限于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会对相对方造成严重不公平的情况下。实践中,应谨慎区分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等不同影响因素,客观衡量是否够存在不可预见的、远超出合理预期的事项。在判断情势变更时,需根据个案具体特征与市场大环境来综合考虑。

自《民法典》实施后,关于合同履行的变更包括相应担保法作废、居间合同删除以及增加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等,还有情势变更,适用条件根据上文所述的进行参考,同时对保证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都统一视同为一般保证。对比之前的条款,新增的内容相对来说值得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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