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是哪条
从《民法典》的第八百八十八条到第九百零三条皆为保管合同相关规定。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也称寄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其中,对他人物品进行保管的人称保管人或受寄人;将自己的物品交托于保管人保管的人称寄存人。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二、保管合同的特征
(一)保管合同是践成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保管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四)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法典中将该相关规定做了些许修改,原规定是关于保管责任与物品损失,若是证明保管人没有重过失,可免赔偿,现加上需要证明没有故意一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三、保管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向寄存人给付保管凭证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二)妥善保管寄存物义务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三)亲自保管寄存物义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不得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寄存物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第三人对寄存物主张权利时的返还和通知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六)返还寄存物及其孳息义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七)保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的到第八百八十八条到第九百零三条为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规定里写明了保管合同的特征,合同成立时间,保管人的义务责任和保管费。《民法典》对规定做了些许改动,使其更为合理性。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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