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主体不明确的;
(三)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约定担保条款(定金、抵押、保证等)并以此为合同成立条件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时当事人担保义务尚未履行的,不予登记。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补正后重新申请认定登记;拒不补正的,不予登记。
技术合同作为一项法律行为和一项科学技术工作,订立技术合同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次序的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干扰乱社会经济次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所必需履行遵守的基本原则。
(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适用于订立、履行各类合同。
(三)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的原则。
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的原则上我国法律确定技术合同规范、设计技术合同机构时的指导思想,也是技术合同的特有原则。
合同标的不同: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关系;而承揽合同的合同标的具有特殊性,即为定作人特定要求的物品。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民法典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第八百四十三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条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技术合同就是双方当事人关于技术所做出的合同,技术合同必须要有明确的主体、收费标准和其他符合法律的条款。技术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主要是在合同标的上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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