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合同交税方式有哪些?
1、直接申报:纳税人到纳税服务厅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办理税款入库的方式。
2、数据电文申报: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限内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并将纳税申报信息传输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专用通讯线路,经地税部门审查无误并调查银行存款有支付能力的,征收部门据此通知指定国库经收处填开“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从纳税人的“税款预储帐户”中划拨税款的申报纳税方式。
3、邮寄申报: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限内自行计算应纳税款,然后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用的地方税务机关发放的专用信封邮寄到税务机关指定部门,然后通过邮汇或者电汇方式缴纳税款的一种申报方式。
二、技术合同备案后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1、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转让方或开发方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减免所得税
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专利申请清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不享受所得税减免。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项目的合同经认定登记后,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甲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合作开发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奖酬金
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研究机构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技术服务等活动,合合同经认定登记后,可按有关文件规定提取奖酬金,奖酬支出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三、对技术合同的一般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四十三条 【技术合同定义】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八百四十四条 【技术合同订立的目的】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八百四十五条 【技术合同主要条款】技术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的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条款。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八百四十六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及使用费】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办法。
第八百四十七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权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第八百四十八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权属】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第八百四十九条 【技术成果的人身权归属】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八百五十条 【技术合同无效】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综上所述,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交税方式,根据规定,企业因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不交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可以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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