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订合同的目的不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就研究开发新项目所签订的合同,它突出的是一个“新”字;加工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具体的生产和生活需要而订立的合同,是一种重复性劳动。
2、完成合同目的采取的方法不同
技术开发主要通过智力劳动完成工作;加工承揽一般是运用经济和技艺所进行的体力劳动。
3、合同标的不同
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可以是下列项目:
①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发展研究新的科学理论的成果;
②新型产品、工艺、材料、系统等先进技术成果或适用技术成果;
③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新方法、保护和改造环境的新方案;
④引进技术的改造和创新;⑤其他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
加工承揽合同则是利用自己的设备、仪器和测试手段,面向社会进行专门项目的加工、定作、修理、修缮、测试、检验、测绘、印刷、安装、广告等业务。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按照承揽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故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但是如果经过定做人的同意,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但注意的是工程成果承揽人还是要负责的人。
承揽合同具有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应类型的合同。
技术合同与合同合同在合同标的和签订合同的目的上存在差异。因此,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技术合同和合同合同的混合使用。如果不小心把合同拟定为技术合同,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协商订立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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