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合同不属于技术合同,可简称为维修劳务合同。技术合同可分为四大类: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合同的特点有:
1、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成果,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行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兼具技术成果与技术行为的内容。
2、技术合同履行环节多,履行期限长,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计算较为复杂,一些技术合同的风险性很强。
3、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技术合同标的物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这些技术成果中许多是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对象,涉及技术权益的归属、技术风险的承担、技术专利权的获得、技术产品的商业标记、技术的保密、技术的表现形式等,受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的调整。
4、当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应当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技术人员。
1、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次序的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多扰乱社会经济次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所必需履行遵守的基本原则。
2、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是《民典法》总则中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准则,这些原则适用于订立、履行各类合同。
3、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的原则。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的原则上我国法律确定技术合同规范、设计技术合同机构时的指导思想,也是技术合同的特有原则。
需要明确的是,有关技术服务的合同是需要由双方协商来进行处理的,具体情况下,还需要了解合同的法律法规,减少彼此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如果对有关技术合同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向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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