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三条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技术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的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条款。
1、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现存的技术成果。与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不同,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现已存在的技术成果。尚未研究开发出的技术成果、专利或非专利成果权属无关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不能成为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技术转让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这与技术开发合同相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受托人提供的咨询报告或意见,是委托人决策的依据和参考。
4、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主要是解决具体的技术性问题。技术咨询合同的标的是科技咨询课题。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综上所述,技术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彼此关联,当事人一方的权利,即意味着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其最主要形式表现为当事人一方开发、转让技术、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另一方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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