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下列情形,属于《民法典》第八百五十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
(一)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二)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三)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四)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五)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六)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次序的原则。
(2)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3)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的原则。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的原则上我国法律确定技术合同规范、设计技术合同机构时的指导思想,也是技术合同的特有原则。
根据规定,非法垄断的技术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除了非法垄断技术,如果技术合同当中涉及到的技术涉嫌侵犯他人的技术成果,这样的技术合同也是无效的。所以,无论是签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还是技术服务合同,签合同之前都要专门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常识,避免造成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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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注意专利与技术秘密的有效性。2、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