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约人擅自撤销要约。要约生效后能否撤销,各国法律存在分歧。
对此应分两种情形:
一是要约人的撤销行为无效,合同已成立或受要约人可以继续承诺以使合同成立,若此时不履行合同,负违约责任;
二是要约人的撤销行为有效,合同不成立,但要约人负缔约过失责任。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诚信原则为基础,旨在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
对于第一种情形,英美法中对“信赖要约”的处理很值得关注。在英国判例中如果受要约人本着对要约的信赖行事,法院可能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判决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而判合同成立。
2、违反初步协议。我国的法律对初步协议、意向书无明文规定,当事人达成初步协议,一般视为合同不成立,但双方已建立了信赖关系,如一方因过错破坏了该协议,就应负缔约过失责任。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认为他们的合同已经成立,则对初步协议的违反应负违约责任而不是缔约过失责任。
3、恶意谈判和恶意终止谈判。当事人一方突然中止订约,致他方受损害时,原则上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盖缔结契约与否当事人有其自由,当事人应承担不能订立契约之危险”。不能一概而论。我国亦规定了“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之缔约过失责任。
4、违反预约。预约成立时,本约尚未成立。预约的成立和生效,仅使当事人负有将来按预约规定的条件订立本约的义务,而不负履行将来要订立的合同的义务。学者们大多主张违反预约按违约处理,问题是,具体操作却很困难,强制履行预约,无异于强制当事人订立合同(本约),有悖于缔约自由原则;而违约责任要考虑履行利益,但预约的履行利益是订立本约,而不是履行本约的期待可得利益,难以确定。违反预约存在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竞合:违约责任即当事人或法律明定违反预约之责任的,可按违约责任处理。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如果违约责任难以确定,或违约责任不足以公平地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可考虑缔约责任。因为订立预约使当事人之间产生一种信赖关系,即信赖本约会成立并生效。如果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违反预约,则对相对人基于此种信赖而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缔约费、准备履行费用等直接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指的是在订立合同的过程当中一方或者是双方的当事人违反了诚实守信的原则而负有的先合同义务,从而导致了合同不成立或者是合同虽然成立了,但是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比如说违反了初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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