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合同不成立时,如果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等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根据此条规定我们可以总结,缔约过失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赔偿另一方遭受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当事人已经作出了履行,则应当各自向对方返还已接受的履行。合同成立只产生民事责任问题,而不产生其他的法律责任。而对于无效合同来说,不仅要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返还不当得利等民事责任,而且将可能产生引起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需要当事人具有相同的意思表示,也就是所说的各方达成合意。合同成立始于承诺的生效,它是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数量等内容协商一致的结果。所以,合同成立必须有以下两个要件:
1、须有两方以上订立合同的当事人;
2、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内容经协商一致,达成合意。
也就是说,如果一份合同不具备以上成立必须的要件,该合同就不成立。具体来讲,合同不成立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一人自行订立合同;
2、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约、承诺的合致意思重复);
3、合同的客体不确定;
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给付;
6、法律规定或者是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合同不成立代表着此合同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只是确定双方的主体不符合,或者是合同的客体不确定,那么是不会存在任何的责任,但如果是一方因故意隐瞒或欺诈的方式所订立的合同,那么这就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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