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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合同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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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临时工这个词,相信大家并不陌生,它一般适用于从事短暂的和临时性工作的工作者,那么对于临时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问题,大家是否知道临时工合同的法律性质有哪些呢?以及临时工合同的适用的范围呢?

一、临时工合同的法律性质

1、合法性

劳动合同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2、协商一致性

在合法的前提下,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合意”的表现不能是单方意思表示的结果。

3、合同主体地位平等

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因为各自性质的不同而处于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对他方进行胁迫或强制命令,严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横加限制或强迫命令的情况。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

4、等价有偿

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作用,劳动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劳动者承担和完成用人单位分配的劳动任务,用人单位付给劳动者一定的报酬,并负责劳动者的保险金额。

二、临时工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劳动力的宏观管理,增强企业用工活力,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1] .

第二条 临时工是企业用工的一种形式,其在工作期间是企业职工队伍的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劳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外地驻穗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各种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专业户、个体户招用临时工管理。

第四条 使用外地临时工(指非市区城镇户口临时工,以下同),应按“先市内,后市外”的原则,根据本市生产需要和控制城市人口增长的精神,合理招用,加强管理。

第五条 用工单位或雇主招用临时工,必须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临时工劳动合同书》统一由市劳动局制订。

根据临时工合同的法律性质,我们了解到现在的临时工合同,如今已经具备了相应合法正规的法律效力,并且受到相关的法律保护,而此时一些临时工作者就不会因为从事的工种和性质的不同,而受到歧视和限制,造成不平等性。上述是律图的小编为您进行的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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