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居间行为一般作为有偿行为而存在,尤其是中介公司,以居间行为作为其生存的手段。在居间法律关系中,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所产生的的居间费用由谁负担,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相关法条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下面小编将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在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这时居间人所需的居间费用,通常被包括在居间报酬内,所以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但在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时,依据《民法典》第963条的规定,居间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必要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居间行为双方当事人对于报酬有单独的约定,依据《民法典》第963条的规定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当然该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超出法律的规定,超出的部分将无效。
二、《民法典》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由此可见,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费用一般由委托人承担,特别约定的依照约定。在我国,中介人普遍以中介机构的形式存在,随着市场的日益规范,需要中介公司适应市场需求,规范自己的法律行为。同时,我们生活中也要注意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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