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出口商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通过协商就各自的在贸易上的权利和义务所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出口合同签订从签订时就生效且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出口合同履行的程序有哪些?出口合同履行原则有哪些?律图为您解答。
1、货。根据外贸订单的要求备货。包括产品的质量、数量、质量、包装等。
2、证。订单签订后,催客户开立信用证。信用证开出后,审查信用证中是否有不合理条款,有的,及时跟客户联系要求对方改证。
3、船。货物备齐,信用证审核无误的情况下,租船订舱,安排发货。注意发货期要在信用证规定的发货期内。
4、款。货物发出后,按照信用证要求准备交单单据:发票,箱单,提单,保单,产地证和其他客户要求的文件。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日期内交单办理收汇。
合同生效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正确、适当、全面地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在合同的履行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履行原则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的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合同约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双方订立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就是法律对违约方采取的强制制裁措施。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如果合同标的系非金钱债务,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以上就是出口合同履行原则有哪些的知识。了解出口的程序之后,合同签订双方应诚信守约,履行应有的责任,才能享有权利,二者是分不开的。了解《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完成合同的各项义务,才能使签约双方长久友好合作。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平顶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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