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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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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通俗点讲,就是对抗另一方的权利。抗辩权的重要作用就是通过行使抗辩权而使另一方的请求权消灭或者延期。那么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对于双方来说,其作用是什么呢?从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案例中就可以寻找答案,请看下文。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案例

案例: 2007年12月11日,原告李某与被告全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全某将位于某地段的临街铺面出租给原告李某使用,租金为1390元/月,租赁期间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合同到期前,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租金提至1600元/月,租赁期限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止。合同还约定,如一方违约,违约金按年租金的20%计算,同时终止合同。

2011年10月31日,被告全某在未提前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对铺面进行停水停电并拆除出租铺面的卫生间。原告李某因无法正常使用该铺面,为清理积压物在街上摆卖货物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600元,并于2012年5月15日另行承租铺面进行经营。双方在未能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恢复承租铺面原状,退还停业期间的租金12800元,并顺延租期10个月,支付违约金、赔偿经营损失、因被告违约行为导致原告缴纳的城市道路占用费等合计54440元。

被告全某辩称,出租铺面停水停电均不是被告的行为导致的,铺面停电是因线路老化,原告在承租期间应当负责该铺面的日常维护。被告拆除卫生间是根据市政局关于改善城乡风貌的通知进行的,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至今仍未将货物全部搬离铺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继续缴纳租金,为此,被告全某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至退出铺面止,并支付违约金3840元同时终止双方的租赁合同。

【审判】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第xx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全某应当继续履行双方于2010年11月23日续签的《租赁合同》;被告全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恢复门面水电、恢复门面内的卫生间的使用;

二、被告全某应向原告李某支付违约金3840元;

三、被告全某应返还2011年11月份至2012年6月份的租金8800元给原告李某;

四、被告全某应赔偿原告李某支付的城建管理费600元;

五、从2012年7月起由原告向被告支付每月门面租金500元至恢复门面的通水通电、恢复门面内卫生间的使用止;

六、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反诉原告全某要求终止合同,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覃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上所述,抗辩权的行使只是一种延期行为。是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只是暂时性的不履行,而不是绝对的不履行。本案中,一审法院的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以上,就是律图小编对于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案例的介绍。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贵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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