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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无偿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至八百九十三对保管合同规定如下:

1、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2、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3、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第八百九十一条 寄存人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5、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6、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综上所述,《民法典》中无偿保管合同有明确规定,其中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做出规定,包括无偿保管人有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不是自己原因导致标的物受损的,不承担责任。如因为保管人主观上故意导致标的物损毁,则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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