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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和介绍行贿的联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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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中国大多数行贿案件当中,在行贿方式选择上多种多样,有通过中间人介绍行贿的,也有通过签订中间合同伪装行贿的。在实际生活当中居间合同和介绍行贿又有什么联系呢?下面针对这个问题,律图小编为大家在此解惑。

一、居间合同和介绍行贿有什么联系

1、从行为人的主观内容上区分。介绍贿赂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介绍他人从事贿赂行为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双方具有行贿、受贿意图,而故意从中介绍,借以 非法获利或谋取其他利益;而合法的中介活动,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希望通过居间介绍,使经济活动中的某种合法经济交易或合作项目得以实现,而居间人从中收取 必要的报酬。

2、从行为的性质上区分。分清介绍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是从事违法活动的行贿、受贿双方,还是进行正当经济活动的买卖双方。若被介绍的双方的经济来往关系体现 的是权和钱的交易,则该介绍行为便是介绍贿赂的性质;如果被介绍的双方经济来往活动是体现等价、有偿原则,双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上的经济关系,则该介绍 行为是合法的居间活动。

3、从行为的后果上进行区分。前者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介绍贿赂的行为的成功必然要对某一违法犯罪活动的实现起到促进作用。而合法的居间活动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相反还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发展。

二、相关法律

最高院《关于给承包单位介绍工程索要信息费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关于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介绍工程收取“介绍费”的规定,但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因此,法院不因最高院的复函和《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否定协议的效力,双方签订的居间协议继续合法有效。

1、投标人与居间人签订的居间协议只有在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情况下才是无效的,具体指以下几种情况:投标人按居间协议给付给第三人的居间费用主要用于行贿,且行贿受贿直接导致投标人中标的;

2、投标人不具备从事建筑工程承包施工的资质,无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从业资格的;

3、居间人无中介服务资格仍然签订居间协议的;

支付中介费用与承包人偷工减料、降低工程施工质量水准之间具有关联性的;

4、居间人私自许诺实现投标人中标的,该条款本身无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三、违法居间行为的法律责任

出现上列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除居间合同该条款、居间协议被认定无效以外,还将面临着来自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行贿、“回扣”等手段承揽工程任务,或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照各自的职责进行查处承包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或施工、责令停产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家仔细阅读了以上的内容,应该明白居间合同和介绍行贿有什么联系了。如果出现居间合同伪装,进行行贿的事实,法院不仅会判定居间合同无效,还会面临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严重的违法行为还有可能导致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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