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偿合同在实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中,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不符合损害赔偿的宗旨。无偿合同损害赔偿除了要有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事实外,还应当具备主观要件,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具有可归责性,即要有过错。将过错作为无偿合同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正是考虑到其自身的特殊性。
2、无偿合同违约归责原则采严格责任有违民法公平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有决定是否订立合同的自由;当事人有选择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当事人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当事人有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当事人有通过约定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特别是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等等。可是合同自由并非绝对而要受到限制,诸如公平、诚信等一般原则的限制,当合同自由与公平相冲突时,自由必须让道。
3、分则关于无偿合同违约归责原则的相关条文表明,应采过错责任应该注意的是,统一合同法总则上规定合同责任为严格责任可见总则规定的严格责任原则并非绝对化,应对其全面地理解和运用。窥一斑而见全貌,无偿合同违约归责原则采过错责任有其依据和合理性。
4、一般认为合同法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无偿合同自然不例外,即使是修订过的民法债编,也还是坚持无偿合同责任的过错原则。合同法的严格责任是不可动摇的,为一般的归责原则。但是并不完全排斥无偿合同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可以看出,合同法中通行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统一合同法虽然吸收了严格责任原则,但却不宜机械的生搬硬,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我国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对无偿合同仍应采用,这才符合我国合同立法、司法的一贯内容和精神。
(一)当事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与责任不同。有偿合同的债务人应尽较高的注意义务,其责任较重,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而无偿合同的债务人则负较轻的注意义务,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
(二)对缔约人的要求不同。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要经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对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限制民事行为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订立合同。
(三)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只有在其转让价值明显不合理且受让人故意时,债权人方可请求撤销该行为。
(四)有无返还义务不同。如果无处分权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原则上对于原物所有人不负返还义务;若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
无偿技术服务合同在签订时就需要对有关责任赔偿的问题进行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说无偿提供服务在出现损失后就不需要赔偿,有关赔偿责任应当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无法认定的,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咨询后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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