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出版社图书采购合同需要注意需将侵权责任约定清楚以及报酬支付方式。
1、一份目的为在中国大陆出版简体中文纸书的合同,100%地包含了翻译、繁体、电子版权、影视改编等各种衍生权利,并且专有。
——从头开始,目的就不纯。这些个权利,很多出版社或者出版机构签下来之后,根本不会去运作,偶尔有运作的比如电子版权,作者拿到报酬的机会也极少。建议只签确定会运作的项目,比如仅仅是简体纸书,其他通通删去。如果出版社有意向,那么等事情有眉目之后,再针对性地补签相关授权,并且要确定收益分配。
若有的出版社声称,要先签下来才会运作,这时,建议非独家授权于他们,并且要求行使时需要先得到甲方同意。
2、规定甲方(作者或代理人)必须如期交稿,否则乙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
——但合同中很少会提到乙方出版该书的时间,以及绝对不会说明如果未按期出版,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这里就要靠甲方主动要求了。
3、甲方的稿件必须达到乙方的要求,若没有达到,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改;若修改也达不到,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稿件的标准是无法量化的,并且修改次数没有限定。也就是说,当一家出版社不想继续该出版合作时,可以不停地让作者修改、不停声称稿件未达标,一直到合同到期。签了稿件之后又提出该稿件不合格,是无赖的做法。
我认为,当出版社编辑阅读完全稿件并确定要跟作者签约出版时,就已经认可了作品品质,在内容不违反政策或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不可抗力),没有理由提出关于内容的改动。
若作者正在创作中就决定签约,那么至少应该要预付定金,并约定修改次数。此种情况下,若合作终止,定金是不退的。
4、甲方过错时,通常来说主要是内容侵权,需要赔偿。
——这条没问题,但合同是双向的。那么对于乙方可能出现的过错,同样需要赔偿,并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或比例。乙方可能出现的过错有:不按时出版或不出版、封面制作侵权、腰封或宣传语捏造名人推荐等。
二、合同报酬的支付
常见的有三种支付方式,统一版税制、阶梯版税制和稿费买断。
先说最后一种,稿费买断。按照每千字N元的价格,在一定的期限内买断作者稿件,出版无论卖出去多少,跟作者都没有任何关系。在译者中比较常见,嗯,翻译的报酬模式应该改一改了。
然后是不知名的新人作者,他们比较急于出版,对于出版条件不计较。我要说的是,一本书的价值,跟作者的知名度和作品的市场性都有关,但主要还是后者。(不可否认,作者的知名度,会对图书的宣传有一定的作用,特别是名声巨大的。但那些名人不会用到买断条件。)但好书就是好书,潜力是很大的。甲方注意不要自贬,如果有出版社愿意出,就说明有价值有市场,要求合理的条件是正当的。
再有可能是一些老师要在大学出版社出版学术类著作,这一类,基本上大学社说什么就是什么了,不同意直接不出,老师们也没办法。
关于前两种版税支付,在阶梯版税不够高的情况下,尽量采用统一版税制吧,版税可以是阶梯版税的最高位或者中位。在弱势的情况下,阶梯版税肯定是出版社占便宜,没有例外。
在版税的计较中,出版社通常的理由是图书的成本。四个字,不要信!图书的内容是这本书出现在世上最基础最核心的部分,理应得到更多。
并且当前的稿酬情况的确也不高。普通书印刷制作靠谱的,平均印刷成本按图书定价的20%算,策划、发行费多算一些5%,稿酬算多一点10%,35%。给书店或网店,六折或七折,出版社还有25%-35%的收入呢。所以出版社给作者让一两个点,绝对不会让出版社亏本。而合同签不成的话,一分钱不赚。
以上是按照首印数全部卖出去的理想情况,只是算个账,作为特殊情况下的参考。实际上很多时候,出版社会有退货和库存,但现在出版社也不会一次就印足首印数。无论如何,出版社计较一两个点的版税,只是纯粹的趋利行为,并不是会伤及根本。
现代生活当中出版合同进行签订的过程当中会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所以需要时间进行了解清楚,这样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出现。比如说了解一下出版社图书采购合同当中所约定的内容,其中就包括稿酬的约定,还有出版社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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