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的方法
提存的方法亦即提存的程序。根据我国《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可以将提存的方法归纳为:
提存人应在交付提存标的物的同时,提交提存申请书。提存申请书上应载明提存人的姓名(名称)、提存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债权人的姓名、住址等基本内容。此外,提存人应提交债务证据,以证明其所提存之物确系所负债务的标的物;提存人还应提交债权人受领迟延或下落不明等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的证据。如有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书,也应一并提出。其目的在于证明其债务已符合提存要件,以便提存部门判定是否准予提存。
(二)受理与提存
提存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公证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提存部门通过审查确定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提存之债真实、合法。具备提存的原因,提存标的与合同标的相符,符合管辖规则时,应当准予提存。提存部门应当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档。对不能提交提存部门的标的物,提存部门应当派人到现场实地验收。验收时,提存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场,提存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制作验收笔录。验收笔录应当记录验收的时间、地点、方式、参加人员,物品的数量、种类、规格、价值以及存放地点、保管环境等内容。验收笔录应当交提存人核对。提存部门的工作人员、提存人等有关人员应当在验收笔录上签字。对难以验收的提存标的物,提存部门可予以保全证据,并在笔录和证书中注明。对经验收的提存标的物应采用封存、委托代管等必要的保管措施。对易腐烂、易燃、易爆等物品,提存部门应在保全证据后,由债务人拍卖或变卖,提存其价款。
(三)通知提存受领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二条规定,提存人应将提存事实通知提存受领人,即“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可见,《民法典》规定的通知义务人为债务人。但是,当债务人(提存人)通知有困难时,《提存公证规则》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难的,提存部门于提存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领人,告知其领取提存的标的物的时间、期限、地点和方法。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提存部门应当自提存之日起60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告应刊登在国家或债权人在国内住所地的有关报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