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交付指示交付的规定是指示交付是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指示交付发生时,所应交付的标的物是在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人的实际占有中的,此时转让人为完成交付,会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该受让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现实交付,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直接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一种将对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买受人的物权变动。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与拟制交付相对应,是所有交付中的最常态。
二、 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1、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
2、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
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
1、送货上门: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
2、上门提货: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运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
3、代办托运: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指法交付和现实交付都是我国法律中规定的交付方式中的两种不同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认定交付的方式,在具体的执行交付行为时,应当由双方或者三方协商来认定,一般情况下,需要满足两种交付方式成立的条件才可以。
对于动产来说的话,如果要完成所有权的转让,那么必须要完成交货,当然交付并不是说面对面的,这样一种的交付方式,还有一些是比较特殊的交付方式,包括有指示交付的。指示交付主要是转让一种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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