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依据该规定,商品房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导致买受人依约或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后,在出卖人没有催告的情况下,买受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只有一年。而且这一年还是除斥期间,当事人自己完全没有能力中止、中断、延长该期间。
解除权的行使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2、做出解除行为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3、在有效期限内行使。这个有效期限就是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
二、除斥期间适用范围是什么?
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从立法例看,适用除斥期间的主要有:
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期间;
撤销因欺诈或者胁迫订立的合同的期间;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
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
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间等。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非对所有的形成权都设有除斥期间的规定,例如,相对人行使催告权的期间、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的期间等。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综上所述,在买卖合同中,如果有一方发生违约,比如没有交付货物或者支付货款的,在当事人没有催告的情况下,解除权在一年内有效,这是除斥期间,时效不受中断中止影响。如果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丧失合同解除权,不可以再主张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