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一般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如果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发生以下法定情形时,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种情形,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或者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债务等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种,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合同一方表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第三种情形是,合同一方一直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主要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
(二)合同附随义务发生,并进入履行阶段。
(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的特定权利和合同的特定条款仍然有效。例如: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合同终止而消灭。
(四)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应当注意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算条款是合同中相对独立的部分。所谓结算条款,就是当事人把某个时期的各项经济收支往来核算清楚的约定;清算在此意指金钱债务的了结。同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一样,合同中结算和清算都不因合同的终止而影响其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