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前终止物业合同条件是什么?
提前终止物业合同条件是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双方没有续签合同的,或者是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因不可抗力致使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物业服务合同将自然终止、物业管理企业如果被宣告破产,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破产清算,物业管理合同自然无法继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这些情况下都是可以提前终止物业合同的。
(1)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
(2)当事人一方违约,经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业主或物业管理公司(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任意一方没有按照签订的物业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经过法院判决后可以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侵害另一方权益,经协商或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4)当事人双方商定解除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对解除或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不能再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向其收取物业费,但是否就等于这些业主可以不交纳或支付任何费用呢?当然,这也不是一概而论的问题。
如果是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后,原物业管理企业仍拒绝退出、拒绝办理交接手续的,在业主委员会同原物业管理企业解除或终止《物业服务合同》之后的物业服务费,业主不应当再向原物业管理企业交纳。
如果是单个或部分业主同物业管理企业解除或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在原物业管理企业退出和新的物业管理企业或组织进驻前,除非能够证明原物业管理企业没有提供物业服务或证明其提供服务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同物业管理企业解除或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单个或部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即没有合同依据,管理人为被管理人财产利益而实际向被管理人提供服务而形成的法定之债),应当按照“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向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如果能够证明同物业管理企业解除或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和所代表物业面积已经超过小区业主总人数和所代表物业面积的一半,而小区仍旧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或原物业管理企业拒绝退出或业主选聘的新的物业管理企业无法进驻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此种情况下,同物业管理企业解除或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有权拒绝向原物业管理企业支付任何费用。
双方协商一致,不续签物业合同;物业公司破产或者是物业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等都是提前终止物业合同条件,在解除物业合同之后,业主可以通过公开招聘选新的物业公司,签订新的物业合同,值得注意的是解除物业合同有可能遇到原来的物业公司不肯退出、不肯办理交接手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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