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法人”是指根据指定程序成立的能够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社会组织,其基本特点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享受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并能在法院起诉、应诉。而法人信托是指由公司、社团等法人委托信托机构办理的各种信托业务。
法人信托又称“机构信托”、“公司信托”、“团体信托”,它是以法人作为委托人的信托业务,是“个人信托”的对称。
法人信托业务的产生和发展是建立在多种法人机构,即各种从事经营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公司有了较大发展的基础之上。在这种业务中,委托人是公司、社团等法人,而受托人只能是信托机构,任何个人都没有受理法人信托和代理的资格。
法人信托的建立必须首先进行公司申请。公司依据自身业务和经营状况,认为确需信托机构提供服务,可以选择一家经营作风好、实力雄厚的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信托机构受理信托后,双方要签订公司信托合同。现代的法人信托发展迅速,在整个信托的比重已超过发展较早的个人信托。
1、针对公司债的信托;
2、关于公司创设、改组、合并、撤销和清算的信托;
3、关于有形财产的信托;
4、关于权利的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