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房合同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1、租人或承担人提供上述有关证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市场提出申请领取《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杜员房屋使用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3)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可由代管人申请,代管人除提交上述证件外,还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委托其代管的委托证明。
(4)共有房屋出租的、除提交(1)、(2)款规定的证件外,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承租人
(1)承租人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
(2)承租人为境外人员的,提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承租人为境外单位的,提交当地市国家安全局批准的有关文件;
2、租赁双方将《房屋租赁合同》逐条进行填写,双方签定盖章后,送交申请单位;
3、区房地产市场派员对租赁房屋进行实地察看、评估;
4、发给《房屋租赁证》;
5、由出租房、承租方交纳0.5‰的交易手续费。
《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最长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合同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根据现行法的规定,不管公民租赁的是房屋,还是车辆等,承租方、出租方都可以选择到当地的区房地产市场提出房屋的租赁请求,若是请求被受理,且经过区房地产市场派员对租赁房屋进行实地察看、评估,发现房屋满足租赁条件,那么区房地产市场一般都会下发《房屋租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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