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变更技术合同的情况,是根据《技术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变更技术合同:
1.协商一致。技术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即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但若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的,可以改变原订立的经济合同。
2.重大误解。技术合同当事人对其签订的合同标的或者技术成果权有重大误解的,失去了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原合同。
3.显失公平。当事人订立的经济合同价款、酬金和使用费明显的失去公平,履行合同势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原订合同。
技术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往往会给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造成一定的损失,除依法应当免除责任外,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具体的原则如下:
1.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3.因不可抗力的出现而使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各自承担。
4.由于技术风险的出现而使合同变更或解除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当事人协商分担或者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5.因国家计划的修改、取消造成技术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应当区别情况对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此都无过错,则按照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来处理。如果国家计划修改、取消的主体又是合同的主体或者合同一方主体的上级单位法人,不影响合同责任的承担。
应当特别注意的,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协议的,损失赔偿责任按协议的约定办理,如果协议中没有约定,当事人就不能再要求损害赔偿。当然,如果该协议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除外。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技术合同变更的具体情况,相关事项的处理上,是可以基于实际的技术合同签订情况来进行认定的,特别是对于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后果的,还需要根据实际的涉案事实后果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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