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一:标的
技术合同的本质是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技术成果,或以技术为依托提供智力性劳务。合同的标的(客体)是给付。
具体到技术合同的审查、起草,要搞清楚当事人想要干什么?技术合同有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四个筐,每个筐里还有不同的格,需要对号入座。对合同给付应当作具体表述,对技术标准等可以附件的形式说明。
对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来说,开发人、转让人一般要提供后续服务,该后续服务是从给付义务(如进行技术指导、提供咨询等),对此也应在合同中作具体表述。有时,需要在合同中具体规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附随义务(如保密义务、新情况发生时的通知义务等)。
所谓“义务群”,包括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合同文本中一般不用这些术语,但专业的起草者、审查者,心中要有数,知道这些义务分别用哪些条款表述。
重点二:权利归属
相对于其他合同,技术合同容易发生权属争议,事先在合同中把成果权属固定或明确下来,是非常重要的。起草和审查合同时,在脑海中浮现的关键词,应当是“另有约定”。
(一)委托开发与合作开发成果的归属
1.在委托开发,申请专利的权利,谁完成归谁,约定优先。
2.合作开发,申请专利的权利,完成者共有。
3.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的归属和分享,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4.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归属,用一句话可以概括,有约定按照约定,无约定的,谁完成归谁。
(二)因履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所产生的技术成果的归属
一句话,谁完成,归谁,另有约定的除外。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应当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而作为研究开发工作所要完成的成果,可以是该项技术方案本身,也可以是体现该项技术方案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组合的成套系统。[1]在使用产品、工艺、材料等术语的时候强调它们是一种待开发的技术。
待开发的技术,各方当事人都不掌握。可能世界上没有,也可能虽有但合同各方未拥有。
技术转让合同是对技术成果的让渡,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给付的财产(标的财产)是不同的,应当强调标的财产的特殊性,以将其与其他合同相区分。
对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一是应注意是否为受让人“买断”,二是应注意受让人实施、使用的范围。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还应注意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的文字表述,具体表明是独占实施许可、还是排他实施许可,抑或普通实施许可。
应注意区分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在合同文本上注明合同的性质。
(1)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是以解决具体技术问题为工作内容,以解决的问题的成果为对价,受托人对解决技术问题的实施结果负责;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就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为工作内容,以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成果为对价,受托人对他咨询意见的本身质量负责,对委托人依据咨询意见作出决策造成的损失不负责。
(2)技术服务合同强调的是受托人对委托人所面临具体技术难题的解决;技术咨询合同强调的是受托人对委托人的决策提出咨询意见。
综上所述,对于专业性强的技术合同,一定要由专业人士进行起草、审查工作。合同条款的清晰与明确有利于降低日后发生纠纷的可能性,若确实发生纠纷,也更容易通过对条款的解析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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