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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转让权是怎么认定的?

一、技术合同转让权是怎么认定的?

技术合同转让权由双方协商后认定,技术所有方可以对自己的技术进行转让处理,可以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处理。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出让方将一定技术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移转受让方,而受让方须支付约定价金或使用费的协议。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等多种。主要特征:

(1)其标的是某种无体财产,包括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和其他技术成果;

(2)它是转让技术成果财产权,特别是‘使用权的合同,出让方在转让其技术后往往并不丧失其技术成果所有权。

其主要合同内容包括:鉴于条款、定义条款、转让方式、权利范围、合同区域、转让费用、担保条款、技术改进与回馈、保密条款、合同期限等。

二、技术转让合同中有关限制的情况

(1)使用权限的限制:技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使用权限。专利与技术秘密的使用权限以让与方是否可以再详谈的地域范围内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为标准,分为普通许可、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

(2)使用期限的限制:技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使用期限。合同未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让方实施专利或使用技术秘密不受期限限制。但合同约定的专利实施许可的期限不能超过整个专利权期限。

(3)使用地区限制: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实施专利技术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地区,并可同时约定与实施专利技术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相联系的产品制造、使用和销售地区。如果合同没有此方面的约定,则视为受让方享有授予该专利的国家或地区的任何地域内实施专利技术,以及在世界上任何地域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权利。

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地域限制条款与专利权本身的地域限制不同。专利权本身的地域限制是指专利仅在授予国有效,这是一条法定原则,无须在合同中约定。技术转让合同所说的地域限制一般是指受让方有权使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技术标的去从事生产制造或销售活动的地区限制。

(4)实施方式的限制:技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专利技术和实施方式。作为技术转让合同标的技术成果即可以是技术方法,也可以是技术产品。当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为技术方法,而该技术可以用于多种目的和用途时,让与方可以在合同中限制受让方只能将其用于某一种或者几种目的或用途。当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为技术产品时,转让方可以在合同中限制受让方在产品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上的权利中的一种或几种,还可以限制该产品的具体使用的目的和用途。

以上就是有关技术合同转让权的具体认定情况,相关事项的处理上,可以严格基于实际的合同条款内容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技术合同的转让事项,也是需要根据技术的具体适用和授权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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