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定的技术合同备案登记的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至30天。
第十五条 合同登记机构审核认定技术合同,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审核完毕,并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答复。因情况特殊,7日内不能审核完毕的,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四条 承办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合同登记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场所。
3、合同登记员应有中专以上学历、专业技术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并经管理办公室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合同登记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符合技术市场发展及合理布局。
5、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合同登记机构,除符合本条前四项条件外,每年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份数,不少于300份(远郊区、县的合同登记机构除外)。
第九条 技术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规定的技术合同特征。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技术合同特征,不予认定登记。
3、没有特定技术内容,仅就发展前景、市场预测、产品性能进行咨询签订的合同。
4、采用常规手段,以提供劳务服务为主的合同。
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办理技术合同备案登记,最重要的目的就是为了享受税费、信贷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如果合同的内容跟技术无关,或者没有特定的技术内容,一般不能被认定成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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