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合同没有无效情形的,转租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转租合同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是有效合同:
1、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当事人对转租事项达成协议的;
3、合同没有违反强制性规定,并且没有无效的情况,比如行为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者双方的意思是虚假的,还有双方当事人是违反公序良俗的。
也就是说,承租人和次承租人签订的转租合同,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没有无效情况的,应当是有法律效力的。
二、在转租过程中,出租人的权利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可以看出,出租人的权利有:
1、承租人在进行转租时,应当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出租人不同意的,承租人不得转租,其中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2、承租人没有经过出租人的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出租人可以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其中造成出租人损失的,还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其损失的,有违约行为的,还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的,和次承租人签订转租合同的,只要转租合同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签订的,同时没有合同无效的情形,这个转租合同就是有法律效力的,次承租人必须按照转租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支付房屋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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