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制交付与指示交付的区别主要是交付的方式不同,拟制交付的情形一般是用其他的物品来代替自己原本需要向另一方支付的物品。对于指示交付,一般会发生在需要履行义务的主体,由于工作等原因不方便自己交付,而交给其他的人去代为执行。拟制交付与指示交付在合同建立之后,一方主体可以选择的交付货物的行为,但是此两种交付可以适用的情形是不同的,任何其他的人建立了合同的主体,都需要十分的了解当下的情形,然后选择对自己的利益损坏最小的交付方式。拟制交付是一类学理和实践上都常见的交付方式。此时如果标的物仍由出让人或第三人占有,则受让人会取得对于物的间接占有。指示交付中,转让人与受让人间除基础合同外无需另行缔结物权变动的协议。当然,在具体案件中,转让人与受让人订立基础合同时可能尚未确定通过指示交付完成物权变动,也可能双方对基础合同是否约定采用指示交付存在不同认识,但这些都可以从基础合同履行方式角度。
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拟制交付是指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将物现实交付的一种特殊交付方式。在现实生活中,交付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除却我国《民法典》明文规定的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四种交付方式外,拟制交付是一类学理和实践上都常见的交付方式。此时如果标的物仍由出让人或第三人占有,则受让人会取得对于物的间接占有。
二、动产交付的方式
1、现实交付。现实交付是指直接占有权的转移。因交付方式的不同,在现实交付的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又可分为4种:一是由出卖人送货上门的,由出卖人送货到约定地点,然后由买受人验收,将买受人验收合格的时间视为交付时间;二是由出卖人代办托运的,将出卖人办理托运手续结束的时间视为交付时间;三是由出卖人邮寄的,将出卖人办理邮寄手续结束的时间视为交付时间;四是由买受人自提的,将出卖人通知的提货时间(其中包括双方约定的时间或者一般认为合理的时间)视为交付时间。
2、观念交付。观念交付是指不以标的物本身的实际交付为标志,而以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据(如仓库出货单、提货单等)的交付为标志。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将相关单据予以交付,标的物所有权便发生转移。
3、简易交付。简易交付是指在签订买卖动产合同之前,交易双方即约定标的物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标的物交付时间。
4、占有改定。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卖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在一段时间内仍需要继续占有标的物,此时交易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买受人暂时实现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而不是立即实现对标的物的直接占有。占有改定包括当事人之间转移所有权的合意和使买受人暂时实现间接占有的合意。第五种是指示交付。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交易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百二十七条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与拟定交付是属于两种完全不同的一种交易形式,拟定交付指的是由其他的物品来代替原来需要交易的物品,指示交付指的是当所有权暂时交与第三方的时候,请求归还所有权交给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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