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
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行纪人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最大的区别在于:居间合同(就是我们常说的中介合同)中,居间人(中介方)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促成合同成立工作,最终合同需要委托人和相对人签订,所有权利义务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只是收取居间费用;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
大多数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法理论上都承认居间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典型合同。居间有利于促进交易,在民间大量存在,因此,民法典明确把居间合同规定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
居间合同中的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报酬,作为对居间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活动的报偿,居间人以收取从事居间活动的报酬为其营业;如果没有报酬,就不是居间合同,所以说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合同只要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不以当事人和现实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所以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居间合同的成立也无需采用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采用口头、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约定不明确,应遵循有关商业习惯及其他以前合作形式的习惯,因此,居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居间合同的目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为订约提供媒介。所谓报告订约机会,是指居间人受委托人的委托,寻觅及指示可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从而为委托人订约提供机会。为订约提供媒介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斡旋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从而促成双方的交易,所以说居间合同的标的是行为。在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的过程中,居间人仅是一个中介人,他既不代表委托人,也不代表相对人,他不是交易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居间人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的谈判,在决定交易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上并不体现居间人的意思,这些特征体现了居间合同的居间性。
居间合同的一方主体居间人具有特殊性,居间人必须具备合法的法律资格,只有经过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可以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才可以为居间人。居间人应具备相应的法律和专业业务知识、能力、经验和信息。法律应规定机关法人、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不得从事居间活动。
居间报酬的不确定性是指在居间合同中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具有不确定性。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达到目的,委托人才负给付报酬的义务;而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达不到目的,委托人不负给付报酬的义务。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能否达到目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能否成功,不是完全可由居间人的意志决定的,有着不确定性,居间活动或许成功,或许失败。因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是否须履行,也是不确定的。
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区别在于居间合同是属于有偿的合同,但是居间合同既可以从委托人也可以从相对人双方来取得报酬,而行纪合同只能够从委托人来取得报酬,其次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都是属于提供劳务性质的合同。
延伸阅读:
行纪合同签订流程如何?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权利有哪些
行纪人的主要权利:1、索取报酬的权利。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