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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的限定性有什么?

一、行纪合同的限定性有什么?

行纪人的行纪行为具有限定性,即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贸易活动。一般的民事活动以及不涉及商事交易的活动,不属于贸易活动。行纪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在行纪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价性: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买卖或者其他商业上交易的义务;而委托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行纪合同只需行纪人与委托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而无需以物的交付为其成立要件。行纪合同是非要式合同行纪合同可以以书面、口头以及其他约定的方式订立,无需以特定方式订立。

二、行纪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1.行纪合同为独立有名合同

对于行纪合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上都设专章予以规定,认其为独立有名合同。在合同法中对行纪合同设专章予以规定。从立法上确立了行纪合同的独立有名合同地位。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所受托的事务

行纪事务包括代购、代销、寄售等。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这些行为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而不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的,这是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一个重要区别。行纪人在接受委托之后,根据委托人的指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自己为该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享有其中的权利,承担其中的义务。第三人无须明确委托人为何人,即使委托人有误解或被欺诈、胁迫等事由,也不能构成行纪人与第三人所进行的行为无效或撤销。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只是从行纪人处接受其转移的法律后果。

3.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

行纪合同行纪人虽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其因该关系所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应归属于委托人,因此,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并将其结果归属于委托人。行纪人为委托人购、售的物品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在实施行纪行为过程中非由行纪人的原因而发生的物品的毁损、灭失,由委托人承担风险。

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要用自己的名义帮助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办理委托人所托的事务,行纪人的行纪行为具有限定性。行纪合同是独立的有名合同,在法律上有专门的规定。行纪人完成合同中规定的事情之后,委托人要支付给行纪人相应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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