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通常考虑的是合同所能带来的利益,而非合同风险。合同在避免交易行为的不确定性的同时,也可能由于合同约定的缺陷为当事人埋下新的法律风险。
合同法律风险,是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受损或损失的可能性。当下,合同被广泛地运用于各个领域,尤其在经济和经营领域的使用更是非常普遍,而这也决定了合同法律风险的广泛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合同主体资格方面的风险。不具备签约资格的主体单位和个人在合同上签了约,如主体没有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代理权限,或虽有代理权限,但是超越代理权限代理。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与签字、盖章人不一致或为亲戚、分支机构。
其次、合同名称与内容相矛盾的风险。主要会出现合同名称与内容不符,名称存在张冠李戴的现象。例如本应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买卖合同文本,有时使用买卖合同文本,但实际上其中有买卖,也有担保、抵押、承揽等内容,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
第三、合同条款不完备的风险。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了合同的必备条款,这些条款在合同当中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由于合同的复杂性,有些条款是需要签约双方或多方另行约定的,而且必须达成〝意思表示一致〞。通过签字,合同条款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成为法律关系意义上的合同的内容。因此,除了合同法所列的必备条款外,为了不产生纠纷,当事人双方还应该根据不同的合同内容和业务需要,增添保密条款、标的交付形式、结算方式、质量保证违约金等。
【以案说法】
某服饰有限公司诉某广告有限公司
延迟支付货款胜诉案
案情:2009年6月,某服饰有限公司与某广告有限公司经过协商,就生产印花广告衫一事达成协议。双方约定,某服饰有限公司为某广告有限公司制作圆领印花广告T恤衫5000件,先交付2000件,再交付3000件,广告公司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服饰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积极履行了合同,按照对方的要求交付了2000件圆领T恤衫,但是对方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2009年9月30日前对其余 3000件印花广告衫下单。服饰有限公司多次催促对方按照合同约定下单,但是对方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2009年11月26日对方仍然没有下单。该服饰有限公司经过多方查证,得知广告有限公司之所以没有对后面3000件广告衫下单,并非由于广告衫的质量有问题,而是由于广告公司的客户没有订单,所以才没有下单。在取得录音证据之后,服饰公司将广告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服饰公司的经济损失。
在服饰公司取得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广告公司自知理亏,也清楚法院如果判决肯定会对其明显不利,于是,广告公司在法院的组织下进行了调解,最后达成了调解协议,广告公司履行了大部分的违约责任。
点评:合同签订后,一方不得以第三方未履行义务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如果签订分期履行合同存在以第三方履行义务为前提的情况,且第三方的履行存在不确定性,那么,在签订此类合同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风险,稳妥起见,应当采取一单一签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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