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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赔偿损失中损益相抵原则

当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上所规定的义务或者是履行的义务不符合规定,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财产上的损失,这个时候就会由违约的一方赔偿遭受损失的一方,这就叫做合同赔偿损失。那么关于合同赔偿损失中损益相抵原则是什么?下面,就由律图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解答。

损益相抵,又称损益同销,指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赔偿原因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由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它属于赔偿责任的范围确定问题,而不是两个债权的相互抵销,因此不适用债的抵销规则,而有自己独特的规则。它是确定受害人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净损失”的规则,是计算受害人所受“真实损失”的法则,而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则。

损益相抵的法理依据在于,赔偿责任制度的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受害人不得因损害而较损害事故发生前更为优越。

损益相抵的要件应包括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受害人受有利益以及损害事实与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点,前两者系前提,而因果关系则为关键。

在我国合同法上,使用损益相抵规则也要求利益与违约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一种观点认为,“条件”的某些因素带来的利益不应从损失中扣除。当然,对“条件”的解释不宜过宽,以避免不合理地缩小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范围。例如,受托人代委托人出售有价证券,因逾期抛售而使委托人遭受了交易所赠费用的损失,但该有价证券的价格在后来出手时上涨,使委托人获得利益。该利益与逾期抛售之间 就有因果关系。

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分为抽象的计算与具体的计算。前者的特点在于抛开一切有关请求权人个人具体事情的考虑,因特别情事造成的利益同样不予考虑。如此,有人认为运用抽象的方法计算损害赔偿时,不适用损益相抵。但事情并非如此简单,损益相抵既为损害赔偿上的课题,在以抽象的方法计算损害赔偿时仍有其适用的余地,只不过是要受有特别的限制:一则以利益因普通因素构成为必要,再则须与法规意旨相符合。如果利益系因特别因素构成,或者其扣减与法规意旨有违,则不应构成损益相抵

相信大家在阅读了上文过后对于合同赔偿损失中损益相抵原则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如果您在法律上还有什么其他不清楚地方,您可以在律图的知识栏目上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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