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破产违约金可以索要吗?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中有约定违约金的,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主张违约金,对于破产企业而言,违约金是属于债务,所以是可以主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一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二、作用
违约金的主要作用,这一点历来是学界争议的焦点。对此,学术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1,担保说
一种观点认为,违约金的主要作用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认为它“是当前社会主义组织间合同担保的主要形式,社会主义组织间的经济合同,如果没有违约金的规定,就是不完整的”。因而是一种担保方式(担保说)。
2、责任说
第二种观点认为,违约金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于违约金与传统民法中担保方式存在着性质上的差别,所以“违约金不是债的担保方式,立法和法学理论也不应该要求违约金发挥债的担保作用”(责任说)。
3、折衷说
第三种观点认为,违约金既是担保方式,又是违约责任方式(折衷说)。
现在持第三种观点的人越来越多。其实这三种观点只是第二种观点与第三种观点之争,因为现在没有人认为违约金是一种纯粹的担保方式,将其认为是纯粹的担保方式与违约金在各国的运用是不相符的。因而,我们这里只对第二种观点与第三种观点进行分析比较。
三、违约金有两种:
①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
②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随着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的提高,也是会有越来越多的公民会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了更好的规范到双方的行为也是会在合同中写明违约的具体责任,一般情况下违约金会根据造成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来确定,具体金额可以通过双方的协商来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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