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疫情引起的时间违约是不是合同违约
此次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暂未对此问题发布相关的司法解释,但在湖北省等地方法院相继发布的司法文件中均指出,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所引发的纠纷,应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本次疫情属于法律规定中的不可抗力。因此,本次疫情属于法律规定中的不可抗力。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因此,如果合同因为疫情的缘故完全没有办法履行,而且无法履行的一方不存在着过错,则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通过引用法律规定中的免责事由,向对方主张部分或全部免责。最终免责的范围依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而定。
但是,如果疫情不影响履行合同根本条款,则义务方仍应履行合同,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未履行的一方本身存在过错,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有履行瑕疵,比如未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提供服务,之后又遇到疫情导致未能履行合同的,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疫情影响发生前已经迟延履行的,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根据《民法典》,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即,在本次疫情期,在合同履约方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如因疫情的影响导致合同主要义务未能履行的,不能将定金用作违约金。
对于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向对方当事人履行通知义务,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文件、被隔离就医的证明材料、行程班次被取消的证明材料等。
对于未受疫情影响的一方,在收到未履行方的通知后,也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自身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除此,若双方在合同中已对发生不可抗力后各方的义务及处理程序有约定的,当事人还需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综上所述,疫情引起的时间违约如果没有合同相关约定的,不算是合同违约行为。但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关于出现不可抗力后的处理方案,则在不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还是要积极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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