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都构成实际违约。实际违约行为可以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一是不履行。不履行是指在合同期限到来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主要义务。不履行包括拒绝履行与不能履行两种情形。拒绝履行是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是故意毁约的行为,自然构成违约责任。
二是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法定的要求。包括履行迟延和不完全履行等。不完全履行,即债务虽然已经履行,但是履行没有完全按照债务的内容进行,而且造成不适当履行的原因是债务人方面引起的。可以分为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等。瑕疵履行,主要指标的物的质量含有瑕疵,也可以指履行的数量、规格、方法、地点等不符合要求。加害给付是债务人的给付不但含有瑕疵,而且其瑕疵还造成了债权人的损害,例如因电梯安装不合格而导致商场停业。
二、《民法典》对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对于没有履行合同的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办理的,涉及到相关事项的认定上,还需要基于实际的合同违约原因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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