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具有以下这些特征:相对性、任意性、补偿性和制裁性。
2、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违约责任是一种具有经济内容的责任,当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就应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违约责任加以补救。而民事责任根据违反义务的性质不同,可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可见违约责任不仅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也是民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不涉及合同关系以外的人。因为违约责任是合同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的民事责任,而不是向第三人所负的法律责任,第三人也不负违约责任。
(2)任意性: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一方的违约责任做出事先安排,如可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幅度,可事先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同时,为了保障合同当事人设定的违约责任的公正合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约责任,将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
(3)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时产生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虽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但它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这是它不同于其他民事责任的重要特征。
(4)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制裁性双重属性:法律确定违约责任的重要目的之一是弥补或补偿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额损害后果,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因此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这一般通过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和其他方式来体现,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得到全部补偿或部分补偿。同时,在合同当事人有过错时,违约责任还体现了对责任人的制裁性,这一般通过支付相当于实际损失数额的赔偿金或高于或等于实际损失数额的违约金来体现,还可以通过强制实际履行、同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来体现。
二、建筑工程合同特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称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建设单位(发包人或称发包方)和施工单位〔承包人或称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合同,它具有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特征,且具有以下特点:
1、合同标的的特殊性: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建筑产品、而建筑产品和其他产品相比具有固定性、形体庞大、生产的流动性、单件性、生产周期长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施工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2、合同的内容繁杂:由于施工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合同涉及的方面多,涉及到多种主体以及他们之间的法律、经济关系,这些方面和关系都要求施工合同内容尽量详细,导致了施工合同内容的繁杂。例如。施工合同除了应当具备合同的一般内容外,还应对安全施工、专利技术使用、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工程分包、不可抗力、工程变更、材料设备的供应、运输、验收等内容作出规定。
3、合同履行期限长:由于工程建设的工期一般较长,再加上必要的施工准备时间和办理竣工结算及保修期的时间。决定了施工合同的履行期限具有长期性。
4、合同监督严格:由于施工合同的履行对国家的经济发展、人民的工作和生活都有重大的影响,国家对施工合同实施非常严格的监督。在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全过程中,除了要求合同当事人对合同进行严格的管理外,合同的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建设行政主管机关、金融机构等都要对施工合同进行严格的监督。
三、建筑工程合同签订步骤
1、立项。
由业务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对工程方案、选址、资源、资金筹措、经济效益提出初步设想,并报国家计划部门批准。
2、进行可行性研究。
项目建议书被国家计划部门批准后,成立筹建委员会,委托有关机构对工程方案、选址、资源、资金筹措、经济效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计划任务书,并报国家计划部门审批。
3、订立勘察。
设计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4、订立施工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后,依据被批准的技术设计、施工图和总概算等订立建筑、安装合同。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合同违约责任的特征只要有相对性、任意性、补偿性和制裁性;也拓宽了一些关于建筑工程合同如何签订以及它的特征的知识,当双方签订了合同就得要遵守合同的每一条条款,出现违约情况就按照相关的规定来处理,保护好自己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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