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有违约行为,然后因违约解除合同的,该责任应当由违约方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因违约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责任应当由违约方承担,违约方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约定不让对方承担责任的,可以不用承担责任。
二、解除合同的情形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合同义务,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然后因一方违约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责任应当由违约方承担,违约方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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