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赠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赠与人赠与的财物属国家、集体、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财物,赠与合同无效。赠与如果是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赠与他人,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该赠与合同无效。
2、必须是赠与人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示;
3、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受赠与人不愿意接受赠与,或者受赠与人愿意接受赠与,而赠与人没有赠与的意思,则赠与合同不成立。
1、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因此赠与合同具有转移财产所有权的特征,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丧失财产所有权,受赠人获得财产所有权。
2、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单方承担将财产所有权转移至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是无偿接受赠与人所赠与的财物,并不需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义务,因此赠与合同是单方义务无偿合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指出“公民之间的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将产权证书交付受赠人,受赠人根据受赠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根据该规定,赠与合同具有其实践性。
1、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构成的绝对权关系中,一方享有权利,他方负有义务,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
2、债权、亲属权、继承权构成的相对权关系中,多数情况为当事人互为权利主体,同时互为义务主体,一方在作为他方的权利人之同时,为他方的义务人。为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3、基于赠与合同的特征,似乎更多的可以理解为是单一法律关系。但本质上还是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也是单务合同。但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并以此作为取得赠与物所有权的一个条件,但这一义务对受赠人所产生的负担是远远低于其所获得的利益的。
一般地,赠与合同自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时成立,不要求以接受赠与物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从而表现为诺成合同的特点。但公民之间的赠与关系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合同,可以赠与物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使得这部分合同具有实践合同的特点。
其实,正常情况下赠与合同肯定都是成立的,但有些人把自己的财产赠与给他人本身就是抱着非法的目的,或者所赠给他人的财产根本就不是自身的,是自己没有权利随意处置的这部分,只要是侵犯到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赠与合同在法律上就都不受保护,并且其他任何人都无资格强制的去要求别人把自身的财产赠与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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