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这里的相对人,即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本人,也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的相对人。
合同中的相对人是指成就合同关系的双方的对应人、或利害关系互存的对立人。
关于涉他合同一般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涉他合同的概念:涉他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中有关于第三方的权利、义务的约定,第三人可直接取得约定权利或义务的合同。
此概念突出了涉他合同的法律特征是:
③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来源于合同,涉他合同一旦成立,第三人通过一定方式即可直接取得合同第三人约款的权利义务,而非债权人让与权利或债务人转让债务的结果。
2、涉他合同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条件:涉他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未经第三人承认,涉他合同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以第三人承认作为涉他合同的对第三人生效条件,既尊重了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又保护了第三人的意思自治。第三人作出承认的方式,既可以明示,又可以默示。但默示主要是通过行为推定的方式,沉默除特殊情形不能作为涉他合同的承认方式。承认既可以对债权人作出,也可以对债务人作出。承认作出的期限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在合理期间作出。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拒绝须向债权人作出,债权人有义务将此表示通知债务人。这样规定强调了涉他合同的原因关系,此时涉他合同对第三人无效,给付关系亦未成立,所以第三人的拒绝应通过债权人作出。同理,在第三人给付合同中,第三人拒绝应向债权人作出。
合同相对人就是指在合同中除了直接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还有有关于第三方的权利以及义务进行约定的人,这个就是合同相对人,合同相对人在合同中是属于比较特别的存在,因此在法律中,也是有特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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