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如果是自然人借款的,钱没到账的情况下,合同是未生效的。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一般来说,借款人与出借人都会写借条,或签订借款合同,那么当借款人不还钱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出借人应该到借款人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进行起诉。
所谓“住所地”,一般是借款人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满一年的地方。而“合同履行地”,通常是双方交钱的地方。
但在实践中,出借人要起诉借款人的,往往都会被要求到借款人住所地法院起诉。
这给借款人追债索偿带来了极大困难,尤其是双方离得远,跑过去起诉索偿的车马费,可能都比借款高了。
事实上,就借贷双方双方而言,满足条件的,是可以在当地法院起诉索偿的。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当按照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时,应当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法院进行管辖。
那么当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时人在涉案借款及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应当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如果是自然人借款的,钱没到账的情况下,合同是未生效的。进行借贷活动的时候,要签订借贷合同的,合同要载明借款的数额、借款用途等内容,出借人不得用出借款式作为利息预先扣除,此时我们都是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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