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和验资报告;办理入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
4: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按照《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法》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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