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是并没有关于实际的缴纳出资作出新的新规定。
1、取消公司设立最低资本限额。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并无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即完全由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自行确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彻底改变了在我国沿用近二十年的公司法定资本制。此外,从公司法修订后其他条文中仍规定有股东认缴出资的制度内容来看,公司法似乎又并未允许所谓零注册资本的公司存在,否则并不存在继续规定股东认缴出资的必要性。
2、取消股东实缴出资的比例与时间限制。
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股东于公司设立时只需认缴出资,即申报其拟持有的公司出资数额。至于股东认缴出资后,具体应于何时实际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数额,以及实际缴纳出资的最低比例要求,公司法针对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通过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三者均不再作规定,均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自行确定。除此之外,只有对于通过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对外公开募集股份之前,发起人应实际缴足其认缴的股份。
二、出资过低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股东出资过低可能无法享受“有限责任”。
现代公司制度的典型特征之一为有限责任制,即股东仅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对于超过其出资范围的债务,股东并不负有清偿责任。有限责任制的适用又以公司资本的充实为前提,当公司资本数额与公司对外举债数额之间存在明显或者严重差距时,可能导致公司遭遇“法人格否认”,股东将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因此,修订后的公司法虽然没有限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如果股东出资数额过低,导致公司明显缺乏偿债能力,股东就可能因此丧失有限责任制的保护。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现在如果涉及到公司的注册资本方面的规定的话,必然是需要根据《公司法》规定的内容来进行处理,如果要成立公司的话,首先是需要有注册资本的,但是这里的注册资本并不是实际缴纳的。只要存在着认缴出资这种状况的话,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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