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公司法》规定的法定合并为交易提供了三大便利:(1)被消灭公司的债务转移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直接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继债务;(2)被消灭公司的法人人格在合并完成后可以直接消灭,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3)合并是公司行为,只要股东(大)会通过即可,不需要征求每一个股东的意见。但是,这些便利都可能损害债权人和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法》规定了严格的合并程序。
1.合并程序
(1)签订合并协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合并决议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通知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依法进行登记
2.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的承接
(1)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继。
(2)司法解释(2010年新增)
①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合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合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合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②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合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合并企业的,法院应根据企业合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