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企业都有着适合自己企业的规章制度,但是公司法规定的高管的执业规定也是我们所必须去要了解的,毕竟公司的高管在现在这个时代已经不是不可到达的高度,大多数人只要经过努力就可以胜任公司高管一职,因此凡是在企业中工作的员工不仅仅需要了解自身企业的规章,更需要仔细学习公司法中的规定,下面就是律图的小编为您提炼的重点内容。
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设立程序、组织机构、活动原则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狭义上讲,公司法是指1993 年12 月29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5 年10 月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订,自2006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2004年、 2005年多次修正,现行版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8日发布。
第二十一条(禁止关联行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一百四十七条(忠实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及违反规定收入的收归)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四十九条(损害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股东的个人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约束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仅是个人生活方面,法律也同样约束着我们的工作方面。因此我们个人在工作的时候不仅仅要关注和学习自己公司的规章制度,还有密切关注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公司法规定的高管,就必须遵守公司法对高管的规定,否则稍有不慎就会造成违法行为,为自己带来许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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