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运行模式的更新变化,企业传统经营方式的改革和制度创新已成为必然,尤其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只有进行有效的机制体制改革,才能适应市场的变化、面对激烈的竞争,但是,只要是改革就会有矛盾,对于改制中出现的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特别是以政府为主导的企业改制不予受理么?
企业改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与必然选择,就其实质而言,是运营机制的转变和企业制度的创新,因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特点鲜明,有明显的弱势群体性、较强的利益追索性、突出的社会矛盾性和立法的相对滞后性等典型特征。对企业改制到底是由政府统筹协调还是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的问题,学术界存在着三种观点:
1、此类纷争是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特殊情况,不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出现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宜以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受理。
2、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到由政府政策调整而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应明确主管部门,原则上不予受理,但是如当事人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并附有相关的材料及仲裁处理决定书的,就应积极予以受理。
3、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畴,是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因此,因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只要实质上符合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形式上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受理,但是对于那些改制过程中,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等起决定性因素,并非企业和职工之间基于平等民事主体关系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还是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上述各种观点,站在不同角度对因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处理提出了建设性意见,都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实际上采纳了第三种观点的意见较为合理,民事诉讼处理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采用第三种意见从原则上把握了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综上所述,关于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不予受理的问题,应按照实际情况来分析判断,不论是否由政府主导改制,民事主体的地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因此,对于符合司法机关受理条件和方式的纠纷,都应该受理,但对于涉及政府部门直接决定的事实纠纷,法院不宜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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